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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速看!證監(jiān)會修訂發(fā)布兩項財務信息披露規(guī)則(附全文)!

     

    來源:中國注冊會計師俱樂部

     

    證監(jiān)會于2023年12月22日發(fā)布了《證監(jiān)會修訂發(fā)布兩項財務信息披露規(guī)則》。

    《財務報告的一般規(guī)定》主要修訂內容包括:

    一是明確重要性判斷原則,要求公司披露重要性標準確定方法和選擇依據。

    二是減少冗余信息披露,避免重復披露,提升財務報告可讀性。

    三是壓縮模版化披露空間,要求公司結合自身情況充分披露重要會計政策及會計估計,不得照搬照抄《企業(yè)會計準則》。

    四是細化重要報表項目附注披露要求,便于投資者充分了解公司情況。

    五是增設專節(jié)明確研發(fā)支出附注信息披露要求,引導市場各方恰當評價公司科技創(chuàng)新能力。

    此外,本次修訂結合近年《企業(yè)會計準則》和資本市場監(jiān)管規(guī)則的調整,對收入、企業(yè)合并等披露要求予以完善,保持監(jiān)管規(guī)則協調一致。

    《1號解釋性公告》主要修訂內容包括:

    一是新增三項非經常性損益判斷原則,為公司恰當披露非經常性損益信息提供指引。

    二是明確實際執(zhí)行中存在分歧的問題,減少實務執(zhí)行爭議。

    三是完善政府補助、金融資產、股份支付等相關非經常性損益列舉項目,提升規(guī)則與當前資本市場環(huán)境之間的契合性。

    四是結合近年《企業(yè)會計準則》和監(jiān)管規(guī)則修訂情況完善相關表述,在股份支付、顯失公允的交易收益等列舉項目上,與發(fā)行上市、退市環(huán)節(jié)有關要求保持一致。

    詳細如下:

    為完善資本市場財務信息披露規(guī)則,進一步規(guī)范公開發(fā)行證券的公司財務信息披露行為,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證監(jiān)會修訂發(fā)布《公開發(fā)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編報規(guī)則第15號——財務報告的一般規(guī)定》(以下簡稱《財務報告的一般規(guī)定》)、《公開發(fā)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釋性公告第1號——非經常性損益》(以下簡稱《1號解釋性公告》),優(yōu)化調整兩項規(guī)則部分規(guī)定條款。

     

    《財務報告的一般規(guī)定》主要修訂內容包括一是明確重要性判斷原則,要求公司披露重要性標準確定方法和選擇依據。二是減少冗余信息披露,避免重復披露,提升財務報告可讀性。三是壓縮模版化披露空間,要求公司結合自身情況充分披露重要會計政策及會計估計,不得照搬照抄《企業(yè)會計準則》。四是細化重要報表項目附注披露要求,便于投資者充分了解公司情況。五是增設專節(jié)明確研發(fā)支出附注信息披露要求,引導市場各方恰當評價公司科技創(chuàng)新能力。此外,本次修訂結合近年《企業(yè)會計準則》和資本市場監(jiān)管規(guī)則的調整,對收入、企業(yè)合并等披露要求予以完善,保持監(jiān)管規(guī)則協調一致。

     

    《1號解釋性公告》主要修訂內容包括一是新增三項非經常性損益判斷原則,為公司恰當披露非經常性損益信息提供指引。二是明確實際執(zhí)行中存在分歧的問題,減少實務執(zhí)行爭議。三是完善政府補助、金融資產、股份支付等相關非經常性損益列舉項目,提升規(guī)則與當前資本市場環(huán)境之間的契合性。四是結合近年《企業(yè)會計準則》和監(jiān)管規(guī)則修訂情況完善相關表述,在股份支付、顯失公允的交易收益等列舉項目上,與發(fā)行上市、退市環(huán)節(jié)有關要求保持一致。

     

    《財務報告的一般規(guī)定》與《1號解釋性公告》的修訂,將有助于提升資本市場財務信息披露規(guī)則執(zhí)行效果,進一步提高財務報告的可讀性與決策有用性。前期,證監(jiān)會已就規(guī)則修訂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各方總體表示認可支持。下一步,證監(jiān)會將繼續(xù)夯實制度基礎,督促各類相關經營主體有效執(zhí)行財務信息披露規(guī)則,不斷提升會計信息披露質量,助力資本市場服務經濟高質量發(fā)展。

     

    【第64號公告】《公開發(fā)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編報規(guī)則第15號——財務報告的一般規(guī)定(2023年修訂)》

    【第65號公告】《公開發(fā)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釋性公告第1號——非經常性損益(2023年修訂)》

     

    現公布《公開發(fā)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編報規(guī)則第15號——財務報告的一般規(guī)定(2023年修訂)》,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國證監(jiān)會

    2023年12月22日

     

    證監(jiān)會修訂發(fā)布兩項財務信息披露規(guī)則

     

    附件1:公開發(fā)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編報規(guī)則第15號——財務報告的一般規(guī)定(2023年修訂).pdf

    附件2:《公開發(fā)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編報規(guī)則第15號——財務報告的一般規(guī)定(2023年修訂)》修訂說明.pdf

     

    《公開發(fā)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編報規(guī)則第15號——財務報告的一般規(guī)定(2023年修訂)》修訂說明

     

    為進一步規(guī)范公開發(fā)行證券的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財務報告的編制及信息披露行為,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中國證監(jiān)會結合監(jiān)管實踐,研究修訂了《公開發(fā)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編報規(guī)則第15號——財務報告的一般規(guī)定》(以下簡稱《財務報告的一般規(guī)定》)。現將有關修訂情況說明如下:

     

    一、修訂背景

     

    隨著資本市場改革不斷深化,全面實行股票發(fā)行注冊制正式實施,對公司財務信息披露提出更高要求,現行《財務報告的一般規(guī)定》對規(guī)范公司財務報告的編制及信息披露行為起到重要作用,但部分規(guī)定實際應用中面臨一些新情況、新問題,如部分規(guī)定執(zhí)行中判斷空間較大、披露模板化問題較為突出、與其他監(jiān)管規(guī)則的協調銜接有待加強等,為提高財務報告編制質量,有必要對《財務報告的一般規(guī)定》進行修訂。

     

    二、主要修訂內容

     

    一是在總則中明確重要性判斷原則。對于披露事項涉及重要性標準判斷的,公司應披露重要性標準確定方法和選擇依據。

     

    二是減少冗余信息披露。簡化公司基本情況等披露要求,對于其他規(guī)則已明確要披露的信息不再要求重復披露,提升財務報告可讀性。

     

    三是壓縮模版化披露空間。對于收入、應收款項壞賬準備、存貨跌價準備等各行業(yè)、公司間差異較大、個性化較強的會計政策,要求公司結合自身情況充分披露相關確認原則、計量方法及依據,不得照搬照抄《企業(yè)會計準則》。

     

    四是細化重要報表項目附注披露要求。主要包括:強化應收款項、存貨、投資性房地產、長期股權投資相關信息披露要求,要求公司披露重要資產的減值情況、減值過程中使用的關鍵參數及確定依據等;要求公司充分披露收入分解信息,以及識別的履約義務、交易價格分攤等重要信息;優(yōu)化現金流量表披露要求,要求公司披露不涉及當期現金收支、但影響財務狀況的重大活動等;完善政府補助、股份支付、套期業(yè)務相關信息披露要求,充分反映公司經營情況。

     

    五是增設專節(jié)明確研發(fā)支出附注信息披露要求。要求公司全面披露研發(fā)支出的歸集范圍、金額增減變動、資本化費用化判斷標準及依據、減值測試情況等重要信息,引導市場各方恰當評價公司科技創(chuàng)新能力。

     

    此外,為保持監(jiān)管規(guī)則協調一致,本次修訂結合近年《企業(yè)會計準則》和資本市場監(jiān)管規(guī)則的調整,對企業(yè)合并、在其他主體中的權益、政府補助等披露要求予以完善。

     

    三、公開征求意見的情況

     

    公開征求意見期間,我會共收到相關意見71條,部分意見為規(guī)則適用和執(zhí)行安排方面的意見,已吸收采納其中部分意見,并對相應條款進行修改完善;針對文字表述的意見全部采納吸收。此外,部分意見建議進一步增加披露要求,相關建議在《財務報告的一般規(guī)定》中已有原則性規(guī)定,不宜在規(guī)則條款中過度細化,后續(xù)將以發(fā)布案例等形式提供實踐指引;還有部分意見對規(guī)則定位及內容的理解不完全準確,無需修改具體條款,后續(xù)將在執(zhí)行過程中加強培訓指導。

     

    特此說明。

     

    公開發(fā)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編報規(guī)則第15號——財務報告的一般規(guī)定

    (2023年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公開發(fā)行證券的公司財務信息披露行為,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公司法》《證券法》《企業(yè)會計準則》及中國證券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jiān)會)的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規(guī)則。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公開發(fā)行股票并在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披露年度財務報告、首次公開發(fā)行股票的公司和向不特定合格投資者公開發(fā)行股票并在北京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以下均簡稱公司)申報財務報告、以及按照有關規(guī)定需要參照年度財務報告披露有關財務信息時,應遵循本規(guī)則。

     

    第三條 凡對投資者作出價值判斷和投資決策有重要影響的財務信息,不論本規(guī)則是否有明確規(guī)定,公司均應充分披露。

     

    第四條 公司在編制和披露財務報告時應遵循重要性原則,披露事項涉及重要性標準判斷的,應披露重要性標準確定方法和選擇依據。

     

    第五條 對于需要根據實質重于形式原則作出專業(yè)判斷的相關交易和事項,公司應充分披露具體情況、相關專業(yè)判斷的理由及依據、以及與之相關的具體會計處理。

     

    第六條 特殊行業(yè)財務報告披露另有規(guī)定的,公司還應當遵循其規(guī)定。本規(guī)則的某些具體要求對特殊行業(yè)確實不適用的,公司應予以說明。

     

    第七條 公司在編制和披露財務報告時應當嚴格遵守保密相關法律法規(guī)。

     

    第二章 財務報表

     

    第八條 公司應根據實際發(fā)生的交易和事項,按照《企業(yè)會計準則》的規(guī)定進行確認和計量,在此基礎上編制財務報表。公司不應以披露代替確認和計量,不恰當的確認和計量不能通過充分披露來糾正。

     

    第九條 本規(guī)則要求披露的財務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權益變動表。

     

    第十條 編制合并財務報表的公司,除提供合并財務報表外,還應提供母公司財務報表,但中國證監(jiān)會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第十一條 財務報表中會計數據的排列應自左至右,最左側為最近一期數據。表內各重要報表項目應標有附注編號,并與財務報表附注編號一致。

     

    第三章 財務報表附注

     

    第十二條 公司應按照本規(guī)則的要求,編制和披露財務報表附注。財務報表附注應當對財務報表中相關數據涉及的交易和事項作出真實、充分、明晰的說明。除特別提及母公司財務報表附注披露事項外,均為合并財務報表附注披露的事項。

     

    第一節(jié) 公司的基本情況

     

    第十三條 公司應簡要披露基本情況,包括注冊地、總部地址、實際從事的主要經營活動以及財務報告批準報出日。

     

    第二節(jié) 財務報表的編制基礎

     

    第十四條 公司應披露財務報表的編制基礎。

     

    第十五條 公司應評價自報告期末起至少12 個月的持續(xù)經營能力。評價結果表明對持續(xù)經營能力產生重大懷疑的,公司應披露導致對持續(xù)經營能力產生重大懷疑的因素,以及公司擬采取的改善措施。

     

    第三節(jié) 重要會計政策及會計估計

     

    第十六條 公司應制定與實際生產經營特點相適應的具體會計政策,并充分披露重要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公司根據實際生產經營特點制定的具體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應在本節(jié)開始部分對相關事項進行提示。公司不應簡單照搬會計準則相關規(guī)定原文,應結合所屬行業(yè)特點和自身情況進行披露。

    (一)遵循企業(yè)會計準則的聲明。

    (二)會計期間。

    (三)營業(yè)周期。公司的營業(yè)周期不同于12 個月,并以營業(yè)周期作為資產和負債的流動性劃分標準的,應披露營業(yè)周期及確定依據。

    (四)記賬本位幣。

    (五)同一控制下和非同一控制下企業(yè)合并的會計處理方法。

    (六)控制的判斷標準和合并財務報表的編制方法。

    (七)合營安排的分類及共同經營的會計處理方法。

    (八)編制現金流量表時現金及現金等價物的確定標準。

    (九)發(fā)生外幣交易時折算匯率的確定方法,在資產負債表日對外幣貨幣性項目采用的折算方法,匯兌損益的處理方法以及外幣報表折算的會計處理方法。

    (十)金融工具的分類、確認依據和計量方法,金融資產轉移的確認依據和計量方法,金融負債終止確認條件,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的公允價值確定方法,金融資產減值的測試方法及會計處理方法。

    (十一)應收票據、應收賬款、應收款項融資、其他應收款、合同資產等應收款項壞賬準備的確認標準和計提方法。應收款項按照信用風險特征組合計提壞賬準備的,應披露組合類別及確定依據?;谫~齡確認信用風險特征組合的,應披露賬齡計算方法。應收款項按照單項計提壞賬準備的,應披露認定單項計提的判斷標準。

    (十二)存貨類別,發(fā)出存貨的計價方法,存貨的盤存制度,低值易耗品和包裝物的攤銷方法。存貨跌價準備的確認標準和計提方法,按照組合計提存貨跌價準備的,應披露組合類別及確定依據以及不同類別存貨可變現凈值的確定依據?;趲忑g確認存貨可變現凈值的,應披露各庫齡組合可變現凈值的計算方法和確定依據。

    (十三)劃分為持有待售的非流動資產或處置組的確認標準和會計處理方法,終止經營的認定標準和列報方法。

    (十四)共同控制、重大影響的判斷標準,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確定、后續(xù)計量及損益確認方法。

    (十五)投資性房地產計量模式。采用成本模式的,披露各類投資性房地產的折舊或攤銷方法;采用公允價值模式的,披露選擇公允價值計量的依據。

    (十六)固定資產的確認條件、公司根據自身實際情況確定的分類、折舊方法,各類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估計殘值率和年折舊率。

    (十七)按類別披露在建工程結轉為固定資產的標準和時點。

    (十八)借款費用資本化的確認原則、資本化期間、暫停資本化期間、借款費用資本化率以及資本化金額的計算方法。

    (十九)生物資產的分類及確定標準。各類生產性生物資產的使用壽命和預計凈殘值及其確定依據、折舊方法。采用公允價值模式的,披露選擇公允價值計量的依據。

    (二十)各類油氣資產相關支出的資本化標準,各類油氣資產的折耗或攤銷方法,采礦許可證等執(zhí)照費用的會計處理方法以及油氣儲量估計的判斷依據等。

    (二十一)無形資產的計價方法。使用壽命有限的無形資產,應披露其使用壽命的確定依據、估計情況以及攤銷方法;使用壽命不確定的無形資產,應披露其使用壽命不確定的判斷依據以及對其使用壽命進行復核的程序。

    結合公司自身業(yè)務模式和研發(fā)項目特點,披露研發(fā)支出的歸集范圍,劃分研究階段和開發(fā)階段的具體標準,以及開發(fā)階段支出資本化的具體條件。

    (二十二)長期股權投資、采用成本模式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固定資產、在建工程、使用權資產、采用成本模式計量的生產性生物資產、油氣資產、無形資產、商譽等長期資產的減值測試方法及會計處理方法。

    (二十三)長期待攤費用的性質、攤銷方法及攤銷年限。

    (二十四)職工薪酬的分類及會計處理方法。

    (二十五)預計負債的確認標準和各類預計負債的計量方法。

    (二十六)股份支付計劃的會計處理方法,包括修改或終止股份支付計劃的相關會計處理。

    (二十七)優(yōu)先股、永續(xù)債等其他金融工具的會計處理方法。

    (二十八)收入確認原則和計量方法。公司應結合實際生產經營特點制定收入確認會計政策,按照業(yè)務類型(如建筑施工、貿易等)披露具體收入確認方式及計量方法,同類業(yè)務采用不同經營模式涉及不同收入確認方式及計量方法的,應當分別披露。

    公司披露的收入確認會計政策應包括但不限于:

    1.識別履約義務涉及重大會計判斷的,應披露具體判斷依據。

    2.確定交易價格、估計可變對價、分攤交易價格以及計量預期退還給客戶的款項等類似義務所采用的方法。

    3.履約義務實現方式,收入確認時點及判斷依據,履約進度計量方法及判斷依據。

    4.主要責任人認定涉及重大會計判斷的,應披露具體判斷依據。

    (二十九)合同取得成本、合同履約成本的確認標準、減值測試等會計處理方法。

    (三十)政府補助的類型及會計處理方法。

    (三十一)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的確認及凈額抵銷列示的依據。

    (三十二)租賃的會計處理方法。承租人對短期租賃和低價值資產租賃進行簡化處理的,應披露判斷依據和會計處理方法。出租人應披露租賃分類標準和會計處理方法。

    (三十三)其他重要的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包括但不限于:采用套期會計的依據、會計處理方法,與回購公司股份相關的會計處理方法,資產證券化業(yè)務會計處理方法和判斷依據,債務重組損益確認時點和會計處理方法等。

    (三十四)本期發(fā)生重要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變更的,公司應充分披露變更的內容和原因、受重要影響的報表項目名稱和金額,以及會計估計變更開始適用的時點。

     

    第四節(jié) 稅項

     

    第十七條 公司應按稅種分項說明報告期執(zhí)行的稅率。存在執(zhí)行不同企業(yè)所得稅稅率納稅主體的,應按納稅主體分別披露。

     

    第十八條 公司應披露重要的稅收優(yōu)惠政策及依據。

     

    第五節(jié) 合并財務報表項目附注

     

    第十九條 資產項目應按以下要求進行披露:

    (一)按庫存現金、銀行存款、其他貨幣資金、存放財務公司款項等分類列示貨幣資金期初余額、期末余額。披露存放在境外的款項總額。公司應單獨披露存放在境外且資金匯回受到限制的款項。

    (二)分類列示交易性金融資產期初余額、期末余額。對于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應單獨列示期初余額、期末余額,并披露指定的理由和依據。

    (三)分類列示衍生金融資產期初余額、期末余額,披露其產生的原因以及相關會計處理。

    (四)分類列示應收票據、應收賬款、應收款項融資、其他應收款、合同資產等應收款項期初余額、期末余額。

    對各類應收款項應分別說明以下事項,包括但不限于:

    1.區(qū)分單項和按信用風險特征組合計提壞賬準備的應收款項,列示各類應收款項期初余額、期末余額,分別占應收款項期初余額合計數、期末余額合計數的比例,以及各類應收款項的壞賬準備期初余額、期末余額和計提比例。

    2.按信用風險特征組合計提壞賬準備的應收款項,應區(qū)分不同組合方式披露該組合中各類應收款項期末余額、壞賬準備期末余額,以及壞賬準備的計提比例。

    3.對于重要的單項計提壞賬準備的應收款項,應逐項披露各類應收款項期初余額、期末余額,壞賬準備期初余額、期末余額,壞賬準備計提比例及依據。

    4.披露各類應收款項本期計提、收回或轉回的壞賬準備金額。本期壞賬準備收回或轉回金額重要的,應披露轉回原因、收回方式、確定原壞賬準備計提比例的依據及其合理性。

    5.采用一般預期信用損失模型計提壞賬準備的應收款項,應分三階段披露壞賬準備計提情況,以及各階段劃分依據和壞賬準備計提比例。

    6.列示本期實際核銷的應收款項金額。對于其中重要的款項,應逐項披露款項性質、核銷原因、履行的核銷程序及核銷金額。實際核銷的款項由關聯交易產生的,應單獨披露。

    7.按欠款方集中度,匯總或分別披露期末余額前5名的應收賬款和合同資產的期末余額及占應收賬款和合同資產期末余額合計數的比例,以及相應計提的壞賬準備期末余額。如果公司對同一客戶存在合同資產的,應將合同資產與應收賬款合并計算。

    8.按款項性質列示其他應收款期初、期末賬面余額。按欠款方歸集的期末余額前五名的其他應收款,應分別披露欠款方名稱、期末余額及占其他應收款期末余額合計數的比例、款項的性質、對應的賬齡、壞賬準備期末余額。披露因資金集中管理而列報于其他應收款的金額及相關情況。

    9.對于應收票據、應收款項融資,應列示期末已質押的應收票據、應收款項融資金額。區(qū)分終止確認和未終止確認情況列示已背書或貼現但在資產負債表日尚未到期的應收票據、應收款項融資金額。

    10.對于重要的逾期應收利息,應按借款單位披露應收利息的期末余額、逾期時間和逾期原因、是否發(fā)生減值的判斷。對于重要的賬齡超過1 年的應收股利,應披露未收回的原因和對相關款項是否發(fā)生減值的判斷。

    11.對于合同資產,公司應披露報告期內賬面價值發(fā)生重大變動的金額和原因。

    (五)按賬齡區(qū)間列示預付款項期初余額、期末余額及各賬齡區(qū)間預付款項余額占預付款項余額合計數的比例。賬齡超過1年且金額重要的預付款項,應說明未及時結算的原因。

    按預付對象集中度,匯總或分別披露期末余額前五名的預付款項的期末余額及占預付款項期末余額合計數的比例。

    (六)按存貨類別列示存貨期初余額、期末余額,以及對應的跌價準備的期初余額、期末余額及本期計提、轉回或轉銷金額。披露確定可變現凈值的具體依據及本期轉回或轉銷存貨跌價準備的原因。按組合計提存貨跌價準備的,應分類披露不同組合存貨的期初余額、期末余額,對應的跌價準備的期初余額、期末余額、計提標準和比例。披露存貨期末余額中含有的借款費用資本化金額及其計算標準和依據。

    (七)披露劃分為持有待售的資產的原因。列示劃分為持有待售的資產類別、期末賬面價值、公允價值、預計處置費用及預計處置時間等。存在持有待售負債的,應參照本款披露。

    (八)對于債權投資、其他債權投資,分類列示期初余額、期末余額、以及對應減值準備期初余額和期末余額及本期變動金額。對于重要的債權投資、其他債權投資,應分別列示其面值、票面利率、實際利率、到期日、逾期本金等信息。

    此外,還應說明以下事項,包括但不限于:

    1.采用一般預期信用損失模型計提減值準備的,應分三階段披露減值準備計提情況,以及各階段劃分依據和減值準備計提比例。

    2.列示本期實際核銷的債權投資、其他債權投資金額。對于其中重要的款項,應逐項披露款項性質、核銷原因、履行的核銷程序及核銷金額。實際核銷的款項由關聯交易產生的,應單獨披露。

    3.對于其他債權投資,應披露成本、應計利息、本期公允價值變動、累計公允價值變動、累計在其他綜合收益中確認的減值準備。

    4.將在一年內到期的債權投資、其他債權投資應參照本款要求披露。

    (九)分項列示其他權益工具投資期初余額、期末余額、本期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利得和損失、本期末累計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利得和損失、本期確認的股利收入以及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原因。本期存在終止確認的,應分項披露終止確認的原因,以及因終止確認轉入留存收益的累計利得和損失。

    (十)按款項性質列示長期應收款期初余額、期末余額,壞賬準備期初余額、期末余額及本期變動金額,采用的折現率區(qū)間等。長期應收款減值、轉回、核銷情況,應參照本條第(四)款關于應收款項的相關要求披露。

    (十一)按被投資單位披露長期股權投資的期初余額、本期增減變動情況、期末余額、減值情況。

    (十二)采用成本計量模式的投資性房地產,分類列示其賬面原值、累計折舊、減值準備累計金額以及賬面價值的期初余額、期末余額和本期增減變動情況。采用公允價值計量模式的投資性房地產,分類列示期初余額、期末余額和本期增減變動情況。對于轉換為投資性房地產并采用公允價值計量模式的,應披露轉換的理由、審批程序,以及對損益、其他綜合收益的影響。公司應披露未辦妥產權證書投資性房地產賬面價值及原因。

    (十三)分類列示固定資產的賬面原值、累計折舊、減值準備累計金額以及賬面價值的期初余額、期末余額和本期增減變動情況。

    公司應披露本期在建工程完工轉入固定資產的情況,期末暫時閑置固定資產的賬面原值、累計折舊、減值準備累計金額以及賬面價值,期末未辦妥產權證書的固定資產賬面價值及原因。公司通過經營租賃租出的固定資產,應分類披露租出固定資產的期末賬面價值。

    (十四)分項列示在建工程賬面余額、減值準備累計金額以及賬面價值的期初余額、期末余額。列示重要在建工程項目的本期變動情況,包括在建工程名稱、預算數、期初余額、本期增加金額、本期轉入固定資產金額、本期其他減少金額、期末余額、工程累計投入占預算的比例、工程進度和工程資金來源。其中工程資金來源應區(qū)分募集資金、金融機構貸款和其他來源等。在建工程賬面價值中包含資本化利息的,應披露利息資本化累計金額、本期利息資本化率及資本化金額。

    分項列示在建工程減值準備的期初余額、期末余額和本期增減變動情況。

    (十五)采用成本計量模式的生產性生物資產,分類列示賬面原值、累計折舊、減值準備累計金額以及賬面價值的期初余額、期末余額和本期增減變動情況。

    采用公允價值計量模式的生產性生物資產,分類列示期初余額、期末余額和本期增減變動情況。

    (十六)分類列示油氣資產的賬面原值、累計折舊、減值準備累計金額以及賬面價值的期初余額、期末余額和本期增減變動情況。

    (十七)分類列示使用權資產的賬面原值、累計折舊、減值準備累計金額以及賬面價值的期初余額、期末余額和本期增減變動情況。

    (十八)分類列示無形資產賬面原值、累計攤銷、減值準備累計金額以及賬面價值的期初余額、期末余額和本期增減變動情況。披露期末無形資產中通過公司內部研發(fā)形成的無形資產占無形資產余額的比例。

    公司應披露未辦妥產權證書的土地使用權賬面價值及原因。

    (十九)分項披露長期股權投資、采用成本計量模式的投資性房地產、固定資產、在建工程、采用成本計量模式的生產性生物資產、油氣資產、使用權資產、無形資產等長期資產的減值測試情況。

    上述長期資產本期進行減值測試的,應披露可收回金額的具體確定方法??墒栈亟痤~按公允價值減去處置費用后的凈額確定的,應披露公允價值和處置費用的確定方式、關鍵參數及其確定依據??墒栈亟痤~按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確定的,應披露預測期的年限、預測期及穩(wěn)定期的關鍵參數及其確定依據。前述信息與以前年度減值測試采用的信息或外部信息明顯不一致的,或公司以前年度減值測試采用信息與當年實際情況明顯不一致的,應披露差異原因。

    (二十)按被投資單位或項目列示產生商譽的事項,對應商譽的期初余額、期末余額和本期增減變動情況,以及減值準備的期初余額、期末余額和本期增減變動情況。

    公司應披露商譽減值測試過程、參數及商譽減值損失的確認方法,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1.商譽所屬資產組或資產組組合的構成,所屬經營分部和依據,以及是否與以前年度保持一致。資產組或資產組組合發(fā)生變化的,應披露變化前后的構成,以及導致變化的客觀事實及依據。

    2.可收回金額的具體確定方法。可收回金額按公允價值減去處置費用后的凈額確定的,應披露公允價值和處置費用的確定方式、關鍵參數及其確定依據;若可收回金額按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確定的,應披露預測期的年限及預測期內的收入增長率、利潤率等參數及其確定依據,以及穩(wěn)定期增長率、利潤率、折現率等參數及其確定依據。前述信息與以前年度減值測試采用的信息或外部信息明顯不一致的,或公司以前年度減值測試采用信息與當年實際情況明顯不一致的,應披露差異原因。

    3.形成商譽時存在業(yè)績承諾,且報告期或報告期上一期間處于業(yè)績承諾期內的,應披露業(yè)績承諾完成情況,以及報告期或報告期上一期間商譽減值情況。

    (二十一)分類列示長期待攤費用的期初余額、期末余額和本期增減變動情況。

    (二十二)按暫時性差異的類別列示未經抵銷的遞延所得稅資產或遞延所得稅負債期初余額、期末余額,以及相應的暫時性差異金額。

    以抵銷后凈額列示的,還應披露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期初、期末互抵金額及抵銷后期初余額、期末余額。

    存在未確認為遞延所得稅資產的可抵扣暫時性差異和可抵扣虧損的,應列示期初余額、期末余額及可抵扣虧損到期年度。

    (二十三)按資產類別分項披露用于抵押、質押、查封、凍結、扣押等所有權或使用權受限資產的賬面余額、賬面價值及受限情況。

     

    第二十條 負債項目應按以下要求進行披露:

    (一)按借款條件分類列示短期借款期初余額、期末余額。匯總披露逾期借款(包括從長期借款轉入的)的期末余額。對于重要的逾期借款,還應按借款單位列示借款期末余額、借款利率、逾期時間、逾期利率。

    (二)分類列示交易性金融負債期初余額、期末余額。對于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負債,應單獨列示期初余額、期末余額,并披露指定的理由和依據。

    (三)分類列示衍生金融負債期初余額、期末余額,披露其形成的原因以及相關會計處理。

    (四)分類列示應付票據、應付賬款、其他應付款期初余額、期末余額。對于賬齡超過1 年的重要應付賬款、其他應付款,應披露未償還或未結轉的原因。對于逾期的重要應付利息,應披露逾期金額及原因。

    公司應披露到期未付的應付票據期末余額的匯總金額及原因。

    (五)分類列示預收款項、合同負債的期初余額、期末余額。賬齡超過1 年的重要預收款項、合同負債,應披露未償還或未結轉的原因。

    公司應披露報告期內預收款項、合同負債賬面價值發(fā)生重大變動的金額和原因。

    (六)按薪酬類別列示應付職工薪酬期初余額、本期增加金額、本期減少金額及期末余額。

    (七)按稅種列示應交稅費期初余額、期末余額。

    (八)分項列示1 年內到期的非流動負債期初余額、期末余額。

    (九)按借款條件分類列示長期借款期初余額、期末余額及利率區(qū)間。

    (十)分項列示應付債券期初余額、期末余額。

    按應付債券名稱(不包括劃分為金融負債的優(yōu)先股、永續(xù)債等其他金融工具),分別列示其面值、票面利率、發(fā)行日期、債券期限、發(fā)行金額、期初余額、期末余額和本期增減變動情況、是否違約等信息。披露可轉換公司債券的轉股條件、轉股時間、轉股權會計處理及相關判斷依據等。

    公司發(fā)行其他金融工具并劃分為金融負債的,應分項披露其基本情況、期初余額、期末余額和本期增減變動情況,以及劃分至金融負債的依據。

    存在短期應付債券的,公司應在其他流動負債中參照本款進行披露。

    (十一)按流動性列示租賃負債期初余額、期末余額。

    (十二)按款項性質列示長期應付款期初余額、期末余額。

    (十三)分類列示長期應付職工薪酬期初余額、期末余額。存在設定受益計劃的,公司應說明設定受益計劃的內容及相關風險,在財務報表中確認的期初余額、期末余額及本期各類增減變動金額,設定受益計劃對公司未來現金流量的金額、時間和不確定性的影響,以及義務現值所依賴的重要精算假設和有關敏感性分析的結果。

    (十四)分類列示預計負債期初余額、期末余額以及形成原因。重要的預計負債,應披露相關重要假設、估計。

    (十五)分類列示遞延收益期初余額、期末余額和本期增減變動情況,以及形成遞延收益的原因。

     

    第二十一條 所有者權益項目應按以下要求進行披露:

    (一)列示股本期初余額、期末余額和本期各類增減變動金額。

    (二)分項披露其他權益工具的基本情況、期初余額、期末余額和本期增減變動情況、變動原因,以及相關會計處理依據。

    (三)分類列示資本公積期初余額、期末余額、本期增減變動情況和變動原因。

    (四)存在庫存股的,應列示期初余額、期末余額、本期增減變動情況和變動原因。

    (五)分類列示其他綜合收益期初余額、期末余額和本期增減變動情況。

    (六)分類列示專項儲備期初余額、期末余額、本期增減變動情況和變動原因。

    (七)分類列示盈余公積期初余額、期末余額、本期增減變動情況和變動原因。

    (八)列示未分配利潤期初余額、期末余額和本期各類增減變動金額。對期初未分配利潤進行調整的,應披露調整前、調整后金額,各項調整原因及金額。

     

    第二十二條 利潤表項目應按以下要求進行披露:

    (一)按主營業(yè)務收入和其他業(yè)務收入分別列示營業(yè)收入、營業(yè)成本本期發(fā)生額、上期發(fā)生額。

    此外,還應披露以下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收入分解信息。可以按照業(yè)務類型、經營地區(qū)、客戶類型、合同類型、商品轉讓時間、銷售渠道等類別披露營業(yè)收入、營業(yè)成本的分解信息,以及分解信息與報告分部營業(yè)收入、營業(yè)成本之間的關系等。

    2.履約義務相關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履行履約義務的時間、重要的支付條款、公司承諾轉讓商品的性質、是否為主要責任人、公司承擔的預期將退還給客戶的款項等類似義務、公司提供的質量保證類型及相關義務等。

    3.與分攤至剩余履約義務的交易價格相關的信息,包括分攤至本期末尚未履行履約義務的交易價格總額及其確認為收入的預計時間、可變對價等。

    4.重大合同變更或重大交易價格調整相關的信息、會計處理方法及對收入的影響金額。

    (二)按稅金及附加項目列示各項稅金及附加本期發(fā)生額、上期發(fā)生額。

    (三)按費用性質列示管理費用、銷售費用及財務費用本期發(fā)生額、上期發(fā)生額。

    (四)按性質分類列示其他收益的本期發(fā)生額、上期發(fā)生額。

    (五)分類列示凈敞口套期收益本期發(fā)生額、上期發(fā)生額。

    (六)按產生公允價值變動收益的來源分類列示本期發(fā)生額、上期發(fā)生額。

    (七)分類列示投資收益本期發(fā)生額、上期發(fā)生額。

    (八)按照金融資產、財務擔保等信用減值損失項目分別列示信用減值損失本期發(fā)生額、上期發(fā)生額。

    (九)按照資產減值損失項目分別列示資產減值損失本期發(fā)生額、上期發(fā)生額。

    (十)分項列示資產處置收益本期發(fā)生額、上期發(fā)生額。

    (十一)分項列示營業(yè)外收入和營業(yè)外支出本期發(fā)生額、上期發(fā)生額。

    (十二)披露所得稅費用的相關信息,包括按稅法及相關規(guī)定計算的當期企業(yè)所得稅費用,遞延所得稅費用本期發(fā)生額、上期發(fā)生額,以及本期會計利潤與所得稅費用的調整過程。

    (十三)按以后不能重分類進損益的其他綜合收益和以后將重分類進損益的其他綜合收益,分類列示本期其他綜合收益的稅前金額、所得稅金額及稅后金額,以及前期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當期轉出計入當期損益和留存收益的金額。

     

    第二十三條 現金流量表項目應披露:(一)分項列示收到或支付的重要的投資活動有關的現金性質、本期發(fā)生額、上期發(fā)生額。其中,對于本期取得或處置子公司的,還應分別總額披露取得或處置價格中以現金及現金等價物支付的部分,以及取得或處置收到的子公司持有的現金及現金等價物等。

    (二)分項列示收到或支付的其他與經營活動、投資活動及籌資活動中有關的現金性質、本期發(fā)生額、上期發(fā)生額。

    (三)將凈利潤調節(jié)為經營活動現金流量的信息。

    (四)本期及上期現金和現金等價物的構成情況。披露公司持有的使用范圍受限但仍作為現金和現金等價物列示的金額及理由。分類披露不屬于現金及現金等價物的貨幣資金的本期金額、上期金額及理由。

    (五)分類列示籌資活動產生的各項負債從期初余額到期末余額所發(fā)生的變動情況,包括因現金和非現金變動產生的負債的變動。

    (六)按照規(guī)定以凈額列報現金流量的,應披露相關事實情況、采用凈額列報的依據及財務影響。

    (七)不涉及當期現金收支、但影響企業(yè)財務狀況或在未來可能影響企業(yè)現金流量的重大活動及財務影響。

     

    第二十四條 披露所有者權益變動表中對上年年末余額進行調整的“其他”項目的性質及調整金額。

     

    第二十五條 合并財務報表項目附注中應披露的其他信息:

    (一)外幣貨幣性項目,應列示其原幣金額以及折算匯率。合并財務報表中包含重要境外經營實體的,應披露其境外主要經營地、記賬本位幣及選擇依據。記賬本位幣發(fā)生變化的還應披露原因及其會計處理。

    (二)租賃相關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作為承租人的租賃,應披露未納入租賃負債計量的可變租賃付款額、簡化處理的短期租賃費用和低價值資產租賃費用、與租賃相關的現金流出總額等相關信息。涉及售后租回交易的,應披露是否滿足銷售及其判斷依據。

    2.公司作為出租人的經營租賃,應披露租賃收入及其中包含的未計入租賃收款額的可變租賃付款額相關的收入。公司作為出租人的融資租賃,應披露銷售損益、融資收益及未納入租賃投資凈額的可變租賃付款額相關的收入、未折現租賃收款額與租賃投資凈額的調節(jié)表。出租人還應當披露未來五年每年未折現租賃收款額以及五年后未折現租賃收款額總額。

    3.公司作為生產商或經銷商確認融資租賃銷售損益的,應分別披露銷售收入及銷售成本金額。

     

    第六節(jié) 研發(fā)支出

     

    第二十六條 按費用性質披露研發(fā)支出本期發(fā)生額、上期發(fā)生額,包括費用化研發(fā)支出和資本化研發(fā)支出。

     

    第二十七條 公司存在符合資本化條件的研發(fā)項目的,應分項披露開發(fā)支出期初余額、期末余額和本期增減變動情況。

    對于重要的資本化研發(fā)項目,應結合研發(fā)進度、預計完成時間、預計經濟利益產生方式等情況,分項說明開始資本化的時點和具體依據。分項列示開發(fā)支出減值準備的期初余額、期末余額和本期增減變動情況,以及減值測試情況。

     

    第二十八條 本期存在重要外購在研項目的,應結合預期產生經濟利益的方式等情況,分項說明外購在研項目資本化或費用化的判斷標準和具體依據。

     

    第七節(jié) 在其他主體中的權益

     

    第二十九條 公司應披露企業(yè)集團的構成,包括子公司的名稱、注冊資本、主要經營地及注冊地、業(yè)務性質、公司的持股比例、取得方式。子公司的持股比例不同于表決權比例的,應說明表決權比例及差異原因。

    公司持有其他主體半數或以下表決權但仍控制該主體、以及公司持有其他主體半數以上表決權但不控制該主體的,公司應披露相關判斷和依據。披露確定公司是代理人還是委托人的判斷和依據。對于納入合并范圍的重要的結構化主體,應披露控制的相關判斷和依據。

     

    第三十條 本期發(fā)生非同一控制下企業(yè)合并的交易應披露以下信息:

    (一)被購買方的名稱、企業(yè)合并中取得的被購買方的權益比例。

    (二)購買日的確定依據。

    (三)購買日至報告期末被購買方的收入、凈利潤及現金流量。

    (四)合并成本的構成、公允價值及公允價值的確定方法。

    (五)或有對價的安排、購買日確認的或有對價的金額及其確定方法和依據,購買日后或有對價的變動、原因以及業(yè)績承諾的完成情況。被購買方未達到業(yè)績承諾的,應說明該事項對相關商譽減值測試的影響。

    (六)商譽的金額、因合并成本小于合并中取得被購買方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的份額計入當期損益的金額,以及上述金額的計算過程。對于合并中形成的大額商譽,應說明形成的主要原因。

    (七)購買日被購買方可辨認資產、負債的賬面價值及公允價值,公允價值的確定方法,以及承擔的被購買方或有負債的情況。

    (八)購買日或合并當期期末無法合理確定合并對價或被購買方可辨認資產、負債公允價值的,應披露該事實和原因、按照暫估價值入賬的項目,以及本期對以前期間企業(yè)合并相關項目暫估價值進行的調整和相關會計處理。

    (九)分步實現企業(yè)合并的,除上述信息之外,還應披露以下信息:

    1.購買日之前原持有股權的取得時點、取得比例、取得成本和取得方式。

    2.購買日之前原持有股權在購買日的賬面價值、公允價值,以及按照公允價值重新計量所產生的利得或損失的金額。

    3.購買日之前原持有股權在購買日公允價值的確定方法及主要假設。

    4.購買日之前與原持有股權相關的其他綜合收益轉入投資收益或留存收益的金額。

     

    第三十一條 公司以發(fā)行股份購買資產等方式實現非上市公司或業(yè)務借殼上市并構成反向購買的,還應說明構成反向購買的依據、交易之前公司的資產是否構成業(yè)務及其判斷依據、合并成本的確定方法、交易中確認的商譽或計入當期的損益或調整權益的金額及其計算過程。

     

    第三十二條 本期發(fā)生同一控制下企業(yè)合并的公司應披露以下信息:

    (一)被合并方的名稱、企業(yè)合并中取得的被合并方的權益比例。

    (二)參與合并的企業(yè)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終控制,以及該控制是非暫時性的依據。

    (三)合并日的確定依據。

    (四)合并當期期初至合并日以及比較期間被合并方的收入及凈利潤。

    (五)合并成本的構成及其賬面價值。

    (六)或有對價的安排、合并日確認的或有對價的金額及其確定方法和依據,合并日后或有對價的變動及其原因。

    (七)被合并方的資產、負債在比較期間期末及合并日的賬面價值,以及承擔的被合并方或有負債的情況。

     

    第三十三條 本期發(fā)生喪失子公司控制權交易或事項的,應披露以下信息:

    (一)喪失控制權的時點及判斷依據、處置價款、處置比例、處置方式。

    (二)處置價款與處置投資所對應的合并財務報表層面享有該子公司凈資產份額的差額;及與原子公司股權投資相關的其他綜合收益轉入投資損益或留存收益的金額。

    (三)喪失控制權之日,合并財務報表層面剩余股權的賬面價值、公允價值,以及按照公允價值重新計量所產生的利得或損失的金額。

    (四)在喪失控制權之日,合并財務報表層面剩余股權的公允價值的確定方法及主要假設。

    通過多次交易分步處置對子公司投資至喪失控制權的,還應披露以下信息:判斷各項交易是否構成“一攬子交易”的原則,前期處置股權的處置時點以及處置價款、處置比例、處置方式、處置價款與處置投資所對應的合并財務報表層面享有該子公司凈資產份額的差額等。

     

    第三十四條 對于其他原因導致的合并范圍的變動,公司應說明相關情況。

     

    第三十五條 公司在子公司的所有者權益份額發(fā)生變化且該變化未影響公司對子公司的控制權的,應披露在子公司所有者權益份額的變化情況、對歸屬于母公司所有者權益和少數股東權益的影響金額,以及上述金額的計算依據。

     

    第三十六條 子公司少數股東持有的權益對公司重要的,應按子公司披露以下信息:

    (一)子公司少數股東的持股比例。持股比例不同于表決權比例的,應說明表決權比例及差異原因。

    (二)當期歸屬于子公司少數股東的損益、當期向少數股東宣告分派的股利、當期期末少數股東權益余額。

    (三)子公司(劃分為持有待售的除外)的重要財務信息。

     

    第三十七條 公司應披露使用資產和清償債務存在的重大限制,以及該限制涉及的資產和負債的金額。

     

    第三十八條 公司向納入合并財務報表范圍的結構化主體提供了財務支持或其他支持,或者有提供此類支持意向的,應披露相關信息。

     

    第三十九條 對于重要的合營企業(yè)或聯營企業(yè),公司應披露以下信息:

    (一)合營企業(yè)或聯營企業(yè)的名稱、主要經營地及注冊地、業(yè)務性質、公司的持股比例。持股比例不同于表決權比例的,應說明表決權比例及差異原因。

    (二)公司持有其他主體20%以下表決權但具有重大影響,或者持有其他主體 20%或以上表決權但不具有重大影響的,應披露相關判斷和依據。

    (三)公司對合營企業(yè)或聯營企業(yè)投資的會計處理方法。

    (四)本期從合營企業(yè)或聯營企業(yè)收到的股利。

    (五)合營企業(yè)或聯營企業(yè)的凈資產、營業(yè)收入、凈利潤等重要財務信息(劃分為持有待售的除外)。對于按照權益法進行會計處理的合營企業(yè)或聯營企業(yè),應披露上述財務信息調整至公司對合營企業(yè)或聯營企業(yè)投資賬面價值的調節(jié)過程。

    (六)對合營企業(yè)或聯營企業(yè)投資存在公開報價的,應披露相關信息。

     

    第四十條 對于不重要的合營企業(yè)或聯營企業(yè),公司應區(qū)分合營企業(yè)和聯營企業(yè),披露匯總財務信息。

     

    第四十一條 合營企業(yè)或聯營企業(yè)向公司轉移資金的能力存在重大限制的,公司應披露該限制的具體情況。

     

    第四十二條 采用權益法核算的合營企業(yè)或聯營企業(yè)發(fā)生超額虧損且公司未予以確認的,公司應披露未確認的合營企業(yè)或聯營企業(yè)的超額虧損份額,包括當期份額和累積份額。

     

    第四十三條 公司應披露與其對合營企業(yè)投資相關的未確認承諾,以及與其對合營企業(yè)或聯營企業(yè)投資相關的或有負債。

     

    第四十四條 對于重要的共同經營,公司應披露共同經營的名稱、主要經營地及注冊地、業(yè)務性質、公司的持股比例或享有的份額。持股比例或享有的份額不同于表決權比例的,應說明表決權比例及差異原因。

    共同經營為單獨主體的,應披露判斷為共同經營的依據。

     

    第四十五條 對于未納入合并財務報表范圍的結構化主體,公司應披露結構化主體的基礎信息、財務報表中確認的與在結構化主體中權益相關的資產及負債的賬面價值及列報項目、在結構化主體中權益的最大損失敞口及其確定方法,并分析該最大損失敞口與財務報表中確認的資產和負債的差異及原因。

    公司發(fā)起設立未納入合并財務報表范圍的結構化主體,且資產負債表日在該結構化主體中沒有權益的,公司應披露相關原因,以及當期從結構化主體獲得的收益及收益類型、當期轉移至結構化主體的所有資產在轉移時的賬面價值。

    公司有向未納入合并報表范圍的結構化主體提供財務支持或其他支持的意向的,或者在沒有合同約定的情況下向未納入合并財務報表范圍的結構化主體提供了支持,應披露提供支持的相關信息。

    公司應披露有助于投資者充分理解未納入合并財務報表范圍的結構化主體相關的風險及對公司影響的其他信息。

     

    第八節(jié) 政府補助

     

    第四十六條 對于報告期末按應收金額確認的政府補助,應披露應收款項的期末余額。如公司未能在預計時點收到預計金額的政府補助,公司應披露原因。

     

    第四十七條 對涉及政府補助的負債項目,在財務報表附注的相關項目下,披露相關期初余額、本期新增補助金額、本期計入營業(yè)外收入金額、本期轉入其他收益等金額以及期末余額。

     

    第四十八條 對于計入當期損益的政府補助,披露本期發(fā)生額及上期發(fā)生額。

     

    第九節(jié) 與金融工具相關的風險

     

    第四十九條 公司應披露金融工具產生的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市場風險等各類風險,包括風險敞口及其形成原因、風險管理目標、政策和程序、計量風險的方法,以及上述信息在本期發(fā)生的變化;期末風險敞口的量化信息,以及有助于投資者評估風險敞口的其他數據。

     

    第五十條 公司開展套期業(yè)務進行風險管理的,應根據實際情況披露相應風險管理策略和目標、被套期風險的定性和定量信息、被套期項目及相關套期工具之間的經濟關系、預期風險管理目標有效實現情況以及相應套期活動對風險敞口的影響。

    公司開展符合條件套期業(yè)務并應用套期會計的,應按照套期風險類型、套期類別披露與被套期項目以及套期工具相關賬面價值、已確認的被套期項目賬面價值中所包含的被套期項目累計公允價值套期調整、套期有效性和套期無效部分來源以及套期會計對公司的財務報表相關影響。

    公司開展套期業(yè)務進行風險管理、預期能實現風險管理目標但未應用套期會計的,可結合相關套期業(yè)務情況披露未應用套期會計的原因以及對財務報表的影響。

     

    第五十一條 公司發(fā)生金融資產轉移的,應按照金融資產轉移方式分類列示已轉移金融資產性質及金額、終止確認情況及其判斷依據。

    因轉移而終止確認的金融資產,應分項列示金融資產轉移的方式、終止確認的金融資產金額,及與終止確認相關的利得或損失。

    轉移金融資產且繼續(xù)涉入的,應披露資產轉移方式、分項列示繼續(xù)涉入形成的資產、負債的金額。

     

    第十節(jié) 公允價值的披露

     

    第五十二條 公司應按持續(xù)和非持續(xù)的公允價值計量,分項披露期末公允價值金額和公允價值計量的層次。

     

    第五十三條 對于持續(xù)和非持續(xù)的第一層次公允價值計量,公司應披露相關市價依據。

     

    第五十四條 對于持續(xù)和非持續(xù)的第二、三層次的公允價值計量,公司應披露使用的估值技術和重要參數的定性和定量信息。

     

    第五十五條 對于持續(xù)的第三層次公允價值計量,公司應披露期初余額與期末余額之間的調節(jié)信息。改變不可觀察參數可能導致公允價值顯著變化的,公司應分項披露相關的敏感性分析。

     

    第五十六條 對于持續(xù)的公允價值計量,公司應披露公允價值計量各層次之間轉換的金額、原因及確定轉換時點的政策。

     

    第五十七條 對于涉及估值技術變更的,公司應披露該變更及其原因。

     

    第五十八條 對于未以公允價值計量的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分類披露其賬面價值和公允價值的期初和期末金額、公允價值所屬的層次。對于第二層次和第三層次的公允價值,披露使用的估值技術和輸入值的信息。對于涉及估值技術變更的,披露該變更及其原因。

     

    第十一節(jié) 關聯方及關聯交易

     

    第五十九條 公司應按照《企業(yè)會計準則》及中國證監(jiān)會有關規(guī)定中界定的關聯方,披露關聯方情況。

     

    第六十條 按照購銷商品、提供和接受勞務、關聯托管、關聯承包、關聯租賃、關聯擔保、關聯方資金拆借、關聯方資產轉讓、債務重組、關鍵管理人員薪酬、關聯方承諾等關聯交易類型,分別披露各類關聯交易的金額。披露應收、應付關聯方等未結算項目情況,以及未結算應收項目的壞賬準備計提情況。

     

    第十二節(jié) 股份支付

     

    第六十一條 公司應按授予對象類別披露本期授予、行權、解鎖和失效的各項權益工具數量和金額,期末發(fā)行在外的股票期權或其他權益工具行權價格的范圍和合同剩余期限。

     

    第六十二條 以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公司應披露授予日權益工具公允價值的確定方法和重要參數,等待期內每個資產負債表日可行權權益工具數量的確定依據。本期估計與上期估計有重要差異的,應說明原因。公司還應披露以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計入資本公積的累計金額。

     

    第六十三條 以現金結算的股份支付,公司應披露承擔的、以股份或其他權益工具為基礎計算確定的負債的公允價值確定方法和重要參數。公司應披露負債中以現金結算的股份支付產生的累計負債金額。

     

    第六十四條 公司應按授予對象類別分別披露本期以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和以現金結算的股份支付確認的費用總額。

     

    第六十五條 公司對股份支付進行修改的,應披露修改原因、內容及其財務影響。公司終止股份支付計劃的,應披露終止原因、內容及其財務影響。

     

    第十三節(jié) 或有事項

     

    第六十六條 公司應披露資產負債表日存在的重要或有事項。

     

    第六十七條 公司沒有重要或有事項的,也應說明。

     

    第十四節(jié) 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

     

    第六十八條 公司應披露資產負債表日后存在的股票和債券的發(fā)行、重要的對外投資、重要的債務重組、自然災害導致的資產損失以及外匯匯率發(fā)生重要變動等非調整事項,分析其對財務狀況、經營成果的影響。無法作出量化分析的,應說明原因。

     

    第六十九條 公司應披露資產負債表日后利潤分配情況,包括擬分配的利潤或股利、經審議批準宣告發(fā)放的利潤或股利金額等。

     

    第七十條 在資產負債表日后發(fā)生重要銷售退回的,公司應披露相關情況及對報表的影響。

     

    第十五節(jié) 其他重要事項

     

    第七十一條 本期發(fā)現的前期會計差錯,采用追溯重述法處理的,公司應披露前期會計差錯內容、處理程序、受影響的各比較期間報表項目名稱、累積影響數。采用未來適用法處理的,公司應披露重要會計差錯更正的內容、批準程序、采用未來適用法的原因。

     

    第七十二條 本期發(fā)生重要債務重組的公司,應披露債務重組的詳細情況,包括:債務重組方式、原重組債權債務賬面價值、確認的債務重組利得(或損失)金額、債務轉為資本導致的股本增加額(或債權轉為股份導致的投資增加額及該投資占債務人股份總額的比例)、或有應付(或有應收)金額,以及債務重組中公允價值的確定方法和依據。

     

    第七十三條 公司本期發(fā)生重要資產置換(包括非貨幣性資產交換)、重要資產轉讓及出售的,應披露相關交易的詳細情況,包括資產賬面價值、轉讓金額、轉讓原因以及對公司財務狀況、經營成果的影響等。

    公司本期發(fā)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的,應披露換入資產的類別、成本確定方式和公允價值,換出資產的類別、賬面價值和公允價值,以及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確認的損益。

     

    第七十四條 公司應披露年金計劃的主要內容及重要變化。

     

    第七十五條 公司應披露終止經營的收入、費用、利潤總額、所得稅費用和凈利潤,以及歸屬于母公司所有者的終止經營利潤。

     

    第七十六條 公司應披露報告分部的確定依據、分部會計政策、報告分部的財務信息(包括主營業(yè)務收入、主營業(yè)務成本等),以及分部財務信息合計金額與對應合并財務報表項目的調節(jié)過程。公司無報告分部的,應說明原因。

     

    第七十七條 其他對投資者決策有影響的重要交易和事項,公司應披露具體情況、判斷依據及相關會計處理。

     

    第十六節(jié) 母公司財務報表的重要項目附注

     

    第七十八條 公司提供母公司財務報表的,應披露母公司財務報表的重要項目附注,包括但不限于應收賬款、其他應收款、長期股權投資、營業(yè)收入和營業(yè)成本、投資收益等。母公司財務報表的項目附注應參照本規(guī)則第五節(jié)進行披露。

     

    第四章 補充資料

     

    第七十九條 公司應根據中國證監(jiān)會的有關規(guī)定,披露非經常性損益相關信息。

     

    第八十條 公司應根據中國證監(jiān)會的有關規(guī)定,披露凈資產收益率及每股收益。

     

    第八十一條 同時適用境內外會計準則的公司,應分項披露適用境內外準則產生差異的事項和原因,及其對凈資產、凈利潤的影響。

     

    第五章 附則

     

    第八十二條 本規(guī)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4年12 月 25 日發(fā)布的《公開發(fā)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編報規(guī)則第 15 號——財務報告的一般規(guī)定(2014年修訂)》(證監(jiān)會公告〔2014〕54 號)、2013 年 9 月 12 日發(fā)布的《公開發(fā)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釋性公告第 2 號——財務報表附注中政府補助相關信息的披露》(證監(jiān)會公告〔2013〕38 號)、2013 年 12 月 23 日發(fā)布的《公開發(fā)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釋性公告第 4 號——財務報表附注中分步實現企業(yè)合并相關信息的披露》(證監(jiān)會公告〔2013〕48號)、2013 年 12 月 23 日發(fā)布的《公開發(fā)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釋性公告第 5 號——財務報表附注中分步處置對子公司投資至喪失控制權相關信息的披露》(證監(jiān)會公告〔2013〕48 號)同時廢止。

     

    上市公司在披露定期報告時,應當在財務報表附注中披露執(zhí)行本規(guī)則對可比會計期間主要財務數據的影響數。

    現公布《公開發(fā)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釋性公告第1號——非經常性損益(2023年修訂)》,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國證監(jiān)會

    2023年12月22日

     

    證監(jiān)會修訂發(fā)布兩項財務信息披露規(guī)則

     

    附件1:公開發(fā)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釋性公告第1號——非經常性損益(2023年修訂).pdf

    附件2:《公開發(fā)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釋性公告第1號——非經常性損益(2023年修訂)》修訂說明.pdf

     

    《公開發(fā)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釋性公告第1號——非經常性損益(2023年修訂)》修訂說明

     

    為進一步規(guī)范公開發(fā)行證券的公司(以下簡稱公司)非經常性損益信息披露行為,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中國證監(jiān)會結合監(jiān)管實踐,研究修訂了《公開發(fā)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釋性公告第1號——非經常性損益(2023年修訂)》(以下簡稱《1號解釋性公告》)?,F將有關修訂情況說明如下:

     

    一、修訂背景

     

    《1號解釋性公告》對于投資者恰當評價公司經營業(yè)績和盈利能力具有重要意義,但部分規(guī)定與當前市場實際情況不適應,部分規(guī)定在實際執(zhí)行中存在爭議,有必要適時予以調整完善。本次修訂主要解決三方面問題:一是監(jiān)管實踐中市場反映的突出問題,如非經常性損益認定缺少原則性指引,市場判斷標準不統(tǒng)一;二是部分規(guī)定與當前市場環(huán)境、發(fā)展階段不適配,如金融資產相關列舉項目未能恰當考慮公司開展的所有金融活動;三是隨著監(jiān)管規(guī)則的調整,應相應調整《1號解釋性公告》相關內容,與其他監(jiān)管規(guī)則保持協調一致。

     

    二、主要修訂內容

     

    一是新增三項非經常性損益判斷原則,明確非經常性損益應基于交易和事項的經濟性質、結合行業(yè)特點和業(yè)務模式、遵循重要性原則進行認定,為公司恰當披露非經常性損益信息提供指引。

    二是明確實際執(zhí)行中存在爭議的問題,如規(guī)定公司因經營活動不再持續(xù),或因稅收、會計等法律法規(guī)調整等而對當期損益產生的一次性影響,應計入非經常性損益,減少實務執(zhí)行爭議。

    三是完善政府補助、金融資產、股份支付相關非經常性損益列舉項目,明確相關業(yè)務損益計入非經常性損益的標準,幫助投資者恰當評價公司持續(xù)經營能力,提升財務信息披露規(guī)則與當前資本市場環(huán)境、發(fā)展階段之間的契合性。

    四是結合近年《企業(yè)會計準則》和監(jiān)管規(guī)則修訂情況,完善《1號解釋性公告》相關表述,在股份支付、顯失公允的交易收益等列舉項目上,與發(fā)行上市、退市環(huán)節(jié)有關要求保持一致。

     

    三、公開征求意見的情況

     

    公開征求意見期間,我會共收到相關意見52條,部分意見涉及個別條款的執(zhí)行安排,已吸收采納其中部分意見,并對相應條款進行修改完善;針對文字表述的意見全部采納吸收。此外,部分意見建議就具體業(yè)務或事項作出進一步明確,考慮到行文規(guī)范要求,不宜在規(guī)則條款中過度細化適用標準,后續(xù)將以發(fā)布案例等形式提供實踐指引;還有部分意見對規(guī)則的理解不完全準確,無需修改具體條款,后續(xù)在執(zhí)行過程中加強培訓指導。

     

    特此說明。

     

    公開發(fā)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釋性公告第1號——非經常性損益

    (2023年修訂)

     

    一、非經常性損益的定義

     

    非經常性損益是指與公司正常經營業(yè)務無直接關系,以及雖與正常經營業(yè)務相關,但由于其性質特殊和偶發(fā)性,影響報表使用人對公司經營業(yè)績和盈利能力做出正常判斷的各項交易和事項產生的損益。

     

    二、非經常性損益的界定,應以非經常性損益的定義為依據。在界定非經常性損益項目時,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非經常性損益的認定應基于交易和事項的經濟性質判斷;

    (二)非經常性損益的認定應基于行業(yè)特點和業(yè)務模式判斷;

    (三)非經常性損益的認定應遵循重要性原則。

     

    三、非經常性損益通常包括以下項目:

    (一)非流動性資產處置損益,包括已計提資產減值準備的沖銷部分;

    (二)計入當期損益的政府補助,但與公司正常經營業(yè)務密切相關、符合國家政策規(guī)定、按照確定的標準享有、對公司損益產生持續(xù)影響的政府補助除外;

    (三)除同公司正常經營業(yè)務相關的有效套期保值業(yè)務外,非金融企業(yè)持有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產生的公允價值變動損益以及處置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產生的損益;

    (四)計入當期損益的對非金融企業(yè)收取的資金占用費;

    (五)委托他人投資或管理資產的損益;

    (六)對外委托貸款取得的損益;

    (七)因不可抗力因素,如遭受自然災害而產生的各項資產損失;

    (八)單獨進行減值測試的應收款項減值準備轉回;

    (九)企業(yè)取得子公司、聯營企業(yè)及合營企業(yè)的投資成本小于取得投資時應享有被投資單位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產生的收益;

    (十)同一控制下企業(yè)合并產生的子公司期初至合并日的當期凈損益;

    (十一)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損益;

    (十二)債務重組損益;

    (十三)企業(yè)因相關經營活動不再持續(xù)而發(fā)生的一次性費用,如安置職工的支出等;

    (十四)因稅收、會計等法律、法規(guī)的調整對當期損益產生的一次性影響;

    (十五)因取消、修改股權激勵計劃一次性確認的股份支付費用;

    (十六)對于現金結算的股份支付,在可行權日之后,應付職工薪酬的公允價值變動產生的損益;

    (十七)采用公允價值模式進行后續(xù)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公允價值變動產生的損益;

    (十八)交易價格顯失公允的交易產生的收益;

    (十九)與公司正常經營業(yè)務無關的或有事項產生的損益;

    (二十)受托經營取得的托管費收入;

    (二十一)除上述各項之外的其他營業(yè)外收入和支出;

    (二十二)其他符合非經常性損益定義的損益項目。

     

    四、公司在編報招股說明書、定期報告或發(fā)行證券的申報材料時,應對照非經常性損益的定義和原則,綜合考慮相關損益同公司正常經營業(yè)務的關聯程度以及持續(xù)性,結合自身實際情況做出合理判斷,并做出充分披露。

     

    五、公司除應披露非經常性損益項目和金額外,還應當對重大非經常性損益項目的內容增加必要的附注說明。

     

    六、公司根據定義和原則將本規(guī)定列舉的非經常性損益項目界定為經常性損益的,應當在附注中單獨披露該項目的名稱、金額及原因;公司將本規(guī)定未列舉的項目認定為非經常性損益的,若金額重大,則應單列其項目名稱和金額,同時在附注中單獨披露該項目的名稱、金額及原因,若金額不重大,可將其計入“其他符合非經常性損益定義的損益項目”列報。

     

    七、公司在披露非經常性損益時應嚴格遵守保密相關法律法規(guī)。

     

    八、公司計算同非經常性損益相關的財務指標時,如涉及少數股東損益和所得稅影響的,應當予以扣除。

     

    九、注冊會計師為公司招股說明書、定期報告、申請發(fā)行證券材料中的財務報告出具審計報告或審核報告時,應對非經常性損益項目、金額和附注說明予以充分關注,并對公司披露的非經常性損益及其說明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合理性進行核實。

     

    十、本規(guī)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8年10月31日發(fā)布的《公開發(fā)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釋性公告第1號——非經常性損益(2008年修訂)》(證監(jiān)會公告〔2008〕43號)同時廢止。

     

    上市公司在披露定期報告時,應在財務報表附注中披露執(zhí)行本規(guī)則對可比會計期間非經常性損益的影響情況。

     

     

    發(fā)布人:利安達 發(fā)布時間:2023-12-24 閱讀:43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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